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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劭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佳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田佳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釋明文件(因聲請人僅提出聲請狀)。
三、聲請狀狀尾應補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