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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趙明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業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業已實際交付借貸款項合計新臺幣6,000,000元之相關釋明證據(如匯款紀錄、匯款單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