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能世、陳素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標的是否為「債務人徐能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88,41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徐能世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素卿清償之。」,如是請向本院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