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瑋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金額72944元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是否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瑋之遺產範圍內清償?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