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熊漢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4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