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74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2,5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13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2,500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