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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天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江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碩醫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應補蓋聲請人之公司大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