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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念梓即懷寧醫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清償租金之期間。
二、提供租賃合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