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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紋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地球村中英日韓與短期補習班站前分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相對人正確之統一編號。(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統一編號查詢商工登記資料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