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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勝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50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38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