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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國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違約金之約定依據及釋明文件(第11條有百分之7上限,應說明本件違約金有無違反上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