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蔡博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巴帝威爾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詠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91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5,05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