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惟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除當事人以書面特別約定者外,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本件請求中,新臺幣21,658元係屬預付差額價金所生之遲延利息,依前開規定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按上開法律規定意旨更正請求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