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晉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朝生國際有限公司、傑克斯(JOSHI ALPESH)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朝生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傑克斯(JOSHI ALPESH)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