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和(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郭和系統戶籍地址顯示為「郭和■」,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