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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代 理 人 陳柏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永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59,339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