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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御勛即御璽創意國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御璽創意國際企業社(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