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菁(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黃菁系統顯示為「黃■菁」,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