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高英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冠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402,92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