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予誠予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岱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詳列違約金之計算式如下:
(一).逾期一天新臺幣?元,說明依據或算式。
(二).逾期天數共?天,說明自?年?月?日起算至?年?月?日止。
(三).違約一日新臺幣?元×違約?日=?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