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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予誠予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岱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聲請人大小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