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珮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跨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應陳明積欠之工資、資遣費、休假未休工資及代墊出差費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