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玟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RD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具狀陳報請求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無約定之釋明文件,請具狀更正利息為週年利率6%。(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