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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珈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凱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所示,係由躒奧有限公司與口口廣告有限公司簽訂契約,聲請人應陳報正確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發票)。
三、提出附件之中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