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湯念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廢止登記,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暨有無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事件,如有,應呈報清算人資料;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