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俊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27,33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延滯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延滯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