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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慕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惟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棨美包裝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棨美包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三、請提出代墊關稅款項新臺幣2,446元之計算式,該計算式應與所附證物相符(查聲請人主張之金額與所附證物似未相符,故有補正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請提出瑕疵商品之「橘色款塑膠餅乾圓筒」所致食品汙染等財產上損害應以每件單價新臺幣380元計算之基礎,並提出相關之佐證供本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