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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行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559元,及暨自民國88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緣債務人王行章於民國87年0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