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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昱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本執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電子郵件及對話紀錄,無從辨識通訊對象身分,請提出通訊對象「Henry Lin」即為相對人之代表人林義閎之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