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正評律師(即陳國章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內附件即現金卡申請書上之契約相對人為「陳永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與狀內所稱「陳國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不符,請釐清並具狀更正或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