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環海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展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安達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安達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若無,提出該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相關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若為外文資料,請提出中文譯本供核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