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日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明日大飯店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3,191,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