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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瑞文即在地生活整合行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乒乓話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在地生活整合行銷(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二、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50000元部分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