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昱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15年3月27日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一點內容是否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51,257元,及其中48,210元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