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思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30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新臺幣400元,第2期新臺幣500元,第3期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