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芳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化難陀有限公司、羅明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算?如為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算,應提出釋明文件。
二、提出對相對人羅明璋請求之依據及釋明文件。
三、本件給付之類型為共同給付或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