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亮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即陳明煒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上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位中,其「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明煒之遺產範圍內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