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智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0,90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5,50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湯智閎前於民國112年04月1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90,90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湯智閎前於民國111年06月22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6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65,50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