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謙婉(即李光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光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464元,及其中新臺幣40,782元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4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光智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