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永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因聲請人聲請狀之相對人居留証影本模糊無法辨識,故有陳報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