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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立人  
代  理  人  李建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愛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江愛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   
四、請提出所有權人江愛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66」,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