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立人
代 理 人 李建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志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0號」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三、提出相對人張志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張志立「戶籍地」之存證信函「雙面」回執,或經相對人或其同住家屬之領取簽收紀錄。
五、提出明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並更正聲請狀。
六、提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主管機關核備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