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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昇、張裕賓、徐上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給付類型為共同給付或連帶給付?並具狀陳明請求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