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立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謝明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羅謝明理於聲請人社區之區分所有建物之門牌號碼,並提出該門牌號碼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三、提出相對人羅謝明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羅謝明理「戶籍地」之存證信函「雙面」回執,或經相對人或其同住家屬之領取簽收紀錄。
五、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六、聲請狀具狀人應加蓋聲請人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