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昆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綸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國綸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
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2,833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