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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昆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綸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鄭尚淮,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