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耀常即光翟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光翟企業社(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三、提出請求金額81275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