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瀞文
相 對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速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之租賃契約一(租賃標的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第3條第1項、第4項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157,384元(含稅),惟聲請狀附表所列請求金額為每月161,184元,請釋明不符之原因為何?並應就主張提出相關佐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