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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明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38,007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