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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寶隆投資有限公司(原名采帝投資有限公司)、黃煒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連債給付新臺幣?(本金)元,及自?年?月?日至及自?年?月?日(或清償日),按年利率?計算之利息,暨自?年?月?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請確認下列事項,完成上開聲明:
(一)協議書約定計算「利息」起訖日為109年10月27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止,敘明為何聲請狀內所請求之「利息」,是計算至清償日止?
(二)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故請視更正後之請求標的,調整年利率,如同一期間有重複請求「利息」及「遲延利息」,不得超過年息16%,超過部分,本院將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